“不管你們之間曾經有過什么恩怨,孩子是無辜的,而且讓子女健康成長也是我們每個做父母的所應盡的責任,賭氣不付撫養費可不太好……”今天,記者獲悉,經過惠濟區法院執行法官的多次溝通勸導,一起撫養費糾紛得到了圓滿執結。
事情還要從頭說起。嚴女士和蘇先生于2000年經人介紹相識后結婚,婚后兩人共同生育了一女。然而因生活習慣、性格等迥異,兩人婚后經常發生矛盾。隨后,嚴女士向法院起訴離婚。雙方在法官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嚴女士和蘇先生自愿離婚;婚生女由蘇先生撫養,嚴女士自調解協議達成當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至婚生女18歲時止。
隨后,執行干警與嚴女士進行了積極溝通,其表示,她并非不想支付撫養費,而是前夫不讓其探望孩子,遂決定以不支付撫養費方式“抗爭”。
了解到這一情況后,執行法官又聯系了申請執行人蘇先生,向其解釋相關法律規定,告知其不應無故阻攔嚴女士探望孩子。
最終,在執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嚴女士支付了全部2萬余元執行款,蘇先生也表示愿意配合嚴女士每月探望孩子一次,至此,該案得以順利執結。
本案執行法官隨后表示,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法律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還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
在此也提醒廣大市民,作為父母,無論婚姻存續與否,都應該積極盡到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共同努力為孩子的健康成長創造有利條件。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魯維佳 張夢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