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區業主不交3400元物業費,被強制執行。屢屢有業主不交物業費,新出臺的《民法典》是如何規定的呢?今天,惠濟區法院發布了該起案例,并解讀新規的規定。
案情:多次不交物業費,被物業起訴并強制執行
林某是某小區的業主。
2018年7月1日,林某與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林某以每平米1.55元/月的價格繳納物業費用。后因林某幾經催促,仍未能繳納物業費,某物業服務公司遂訴至法院。
法院依法審理并作出民事判決:判令林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支付物業費3484.38元。
因判決生效后,經過物業公司多次催討,林某仍未履行給付義務,物業公司向惠濟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你好!我是惠濟法院執行局的工作人員,我院受理的你與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法院作出的XX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生效,因你至今未履行義務,物業公司向我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物業服務的質量太次了,物業費我不交……”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多次通過電話與其進行溝通,勸說其主動繳納物業費,但林某仍以各種理由推脫。
執行法官隨后迅速對林某名下財產狀況進行了查詢,未發現其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在認真研究案情后,執行法官考慮到本案如簡單強制執行,則有可能激化業主與物業之間的矛盾,遂決定多次做雙方當事人思想工作,促進從根本上化解矛盾糾紛。
法官隨后一方面與被執行人林某進行了多次溝通,耐心向其講解物業服務公司的職責,詳細闡明拒不履行將面臨的嚴重后果;另一方面也向物業公司提出建議,敦促他們重視業主需求,完善物業服務。最終,在執行法官努力下,林某與申請執行人物業公司自愿達成和解協議,約定林某一次性向物業公司支付物業費3400元,雙方就本案再無其他糾紛。
協議達成后,林某當場履行了3400元的執行款,案件得以圓滿執結。
說法:物業沒有很好履行物業管理及維護等職責情形,可規定和保留證據,理性維權
執行法官表示,近年來,其所處理的發生在業主與物業間的糾紛也呈上升趨勢。
為此也提醒廣大業主:要注重提高法律意識,在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前,要注意仔細閱讀合同中的條款,明確業主的權利與義務;必要時應及時、依法成立業主委員會,以便更好的與物業服務企業溝通,共治共管,維護自身的權益;如遇到物業公司沒有很好地履行物業管理及維護等職責的情形,要注意及時固定或保留證據,并注意及時理性維權,同時在日常生活中業主與物業應注重相互理解、相互配合,推動共同建立、治理和維護良好的小區環境,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新規:《民法典》:業主需繳納物業費,但物業服務人員不得采取停水停電供熱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44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公開作出的服務承諾及制定的服務細則,應當認定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魯維佳 李昂陽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