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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案說法)朋友借車給不給?來看這起案例

          2021-12-14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在現實生活中,親朋好友相互借車很常見,大多數人礙于面子,只要朋友張口都會給,由此而引發的麻煩事也不少。那么問題來了,朋友借車到底給不給?今天,一起看看洛陽王先生借車最后賠了3.8萬的案例,了解一下哪些情況下借車給他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案情:借車給朋友發生車禍,賠了3.8萬余元

          ?魏某與王某系朋友關系。

          2020年3月15日,魏某以家中有事為由借用王某的小汽車,王某在未核實魏某是否有駕駛資格的情況下將車輛交給魏某。

          當日17時40分,魏某駕駛車輛沿洛宜路自西向東行駛至某中學工地處,遇案外人潘某、李某駕駛電動三輪車沿洛宜路自東向西行駛至該處,小汽車左前部與電動三輪車左前部相撞,造成潘某、李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魏某逃逸。交警部門于2020年4月2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魏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潘某、李某不負事故責任。魏某亦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

          2021年5月,李某以魏某、王某及車輛保險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失的,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魏某負全部責任,李某不負責任。

          李某的各項損失,依法先由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責任,超出部分由事故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王某系肇事車輛的所有人,將車輛借給無機動車駕駛證的魏某,對本次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其也應對李某的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結合本案的事實,李某的各項損失共計27萬余元,保險公司應賠付12萬余元,魏某應賠付11萬余元,王某應賠付3.8萬余元。

          說法:如無特殊情況,盡量不要出借機動車

          洛陽市高新區法院立案庭副庭長田曉丹評析說,《民法典》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該法條是關于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相分離時,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的是過錯責任。這是因為在租賃、借用等情況下,車輛所有人、管理人并非使用人,無法管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駕駛風險,無法控制車輛駕駛人的注意義務,但作為所有人或管理人,其對發生交通事故仍可能存在過錯。

          機動車是具有高度危險性的交通工具,如無特殊情況,盡量不要礙于情面盲目出借。如確實需要出借,要盡到機動車適合于道路行駛的管理義務及使用人選任的注意義務。具體來說:負有管理義務的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應當確保出借的機動車適合行駛,如果知道或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但疏于管理,放任機動車行駛,以至于該缺陷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或損害擴大的原因之一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專家點評:應當把安全的車輛借給合格的駕駛人

          洛陽市人大代表、洛陽高新法院人大調解室主任李意杰介紹,在我們日常生活中,要營造安全、文明、暢通的交通環境,我們要從自身做起,增強交通安全意識和交通法制觀念,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堅決抵制闖紅燈、車輛超速、逆向行駛、強行超車、酒后駕車、亂停亂放等一切不文明交通行為!樹立文明交通意識,關愛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克服麻痹和僥幸心理,時刻牢記交通法規!

          總之,所謂“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借用他人的車輛,更應該遵守交通規則,謹慎駕駛。出借人在出借車輛時,也應當把安全的車輛借給合格的駕駛人。

          馬上普法:哪些情況下借車給他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車主將車輛借給他人只有在車主有過錯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且是按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具體地說,“過錯”包括下列情形:

          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車輛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沒有駕駛資格的;

          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4.其他過錯情形。

          因此,并不是所有情況下車主都要承擔責任的,比如郭彪借車給朋友,如果朋友有駕照,借車時并不是酒后,郭彪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那么,朋友借車,應該怎樣防范風險?以下三招可以幫你:

          一是查“車”。檢查自己的車輛是否存在剎車制動不靈、車燈不亮、胎壓不均衡等等影響安全行駛的故障,不要讓愛車帶病出工。如果你的車輛長時間未維護保養,存在隱患可能,也是不能出借的!

          二是查“照”。查驗朋友有沒有合法駕照,駕照的準駕車型與車輛是否符合,拿著摩托車照想借小轎車開,那是不可以的!

          三是查“人”。查驗借車人是否能夠駕駛,有沒有喝酒、有沒有吸毒嗑藥……大家一起喝酒,切記把你的車鑰匙放好,不要誰問你借都豪爽地掏出來!如果車鑰匙隨隨便便扔在桌上或其他很容易被人拿走的地方,也有可能因為未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而承擔責任!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田曉丹



          分享到: 編輯:張丹婭 統籌:楊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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