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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酒后沖動打傷人,后果會是啥樣,看看這起案例!

          2023-07-13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酒是“糧食精”,但喝多了也可能成為“害人精”。市民周某就因酒后一時沖動大打出手,為逞一時之快而觸犯了法律,受到了刑事處罰。今天,記者從中原區法院獲悉,周末被判處拘役5個月,緩刑六個月。宣判后,周某后悔不已。

          2022年6月,凌晨1點左右,剛吃完夜宵的周某伙同何某(另案處理)步行至中原區某小區門前,因喝酒興奮的周某吹起了口哨,小區業主杜先生對其勸阻無效后,雙方發生沖突,周某、何某對業主杜先生進行了毆打。在周某、何某欲乘坐出租車離開時,還咬傷了前來阻攔他們離開的業主胡先生。經公安機關鑒定,杜先生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胡先生構成輕微傷。

          2022年6月25日,周某到公安機關自首。今年3月,檢察院以被告人周某犯故意傷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故意傷害罪一案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支持。

          因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并且,周某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周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5個月,緩刑6個月。

          說法:把酒言歡,切記不要貪杯

          把酒言歡,本是件讓人開心的事,但總有些人酒后頭腦發熱,沖動鬧事,害人害己,所以提醒大家在飲酒過程中,一定要注意適度飲酒,不要貪杯。司法實踐中,由飲酒而滋生的犯罪不在少數。我國《刑法》第18條第4款明確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所以再次提醒大家,在飲酒過程中,不但要控制好自己喝酒的量,還要控制好酒后的言行,以免因一時沖動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穆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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