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少人而言,買房都是一件人生大事,然而因買房所引發的糾紛也不斷增加。鄭州的王某就遭遇到這樣的煩心事,自己辛苦挑選的商品房卻被證實是開發商“無證”預售,而且約定的交房期已過,對方卻遲遲未能交房。3月21日,鄭州市惠濟區法院審結此案,一審判決確認開發商與王某簽訂的《內部定制協議》無效,該公司退還王某購房款10.6萬元及利息。
案情:交了10萬元買房定向金,遲遲不見開發商開工
2017年12月,王某在銷售人員的介紹下,看中了某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開發的一處樓盤。隨后,王某及其妻子楊某與某瑞公司簽訂一份《內部定制協議》,約定王某與楊某認購面積為12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房屋帶裝修,總價款最終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面積據實結算,實行多退少補。
合同簽訂后,王某向某瑞公司繳納房屋定制意向金10.6萬元,某瑞公司也出具收據并加蓋公司財務專用章。
本以為簽完合同就能很快拿到房屋鑰匙,可直至2020年1月,王某發現項目一直未能開工,某瑞公司承諾的網簽時間也一拖再拖。
此后,經多方打聽,王某得知該項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發商某瑞公司屬于違規銷售房產。多次與對方協商無果后,王某將開發商某瑞公司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依法確認王某夫婦與某瑞公司簽訂的《內部定制協議》無效,判令某瑞公司退還購房款10.6萬元并支付利息。
判決:雙方簽訂的房屋《內部定制協議》無效
法院審理認為,涉案樓盤至裁判做出之日仍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王某夫婦與某瑞公司簽訂的《內部定制協議》因違反法律規定屬于無效合同,合同無效合同關系自始不成立。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故二原告要求被告退還購房款10.6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遂判令王某、楊某與某瑞公司簽訂的《內部定制協議》無效;某瑞公司退還王某、楊某購房款10.6萬元并支付利息至實際退還之日止;駁回王某、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說法:買房前一定要查清樓盤是否有“五證”
我國法律規定,對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提醒廣大購房者,在買房前一定要切記先查驗擬購買的房屋是否符合銷售條件,同時要充分考察開發商開發房地產的資質,特別是開發商的經營情況、涉訴情況等,同時應當著重審查所購買的樓盤是否已取得“五證”,包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而且通常情況下,購買的房屋是否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可以在售樓部公示欄或政府官網查詢,擬購買的房屋所處狀態是否可以銷售可以在政府官網查詢,同時不輕信廣告宣傳和口頭承諾,不要輕易相信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以優惠、折扣等宣傳口號為名的任何費用,未寫進合同條款中的事項,都不受法律保護。并注意及時收集固定相關證據,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妥善保管相應合同文本、票據、付款記錄等資料,對項目施工進度多關注。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充分準備、理性訴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從而最大限度避免自身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魯維佳 馬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