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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案說法 | “學區房”沒買成房款不退?法院判決:退款!

          2023-03-01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交了40萬的購房預付款,后來又不想買了,錢能退還么?近日,鄭州市惠濟區法院審結這起預約合同糾紛,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購房計劃書,開發商退還40萬元購房款。開發商不服提起上訴,鄭州市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簽了購房計劃不要房,首付款不退?

          2021年2月,想購買一套“學區房”的李某看中某置業公司開發的一處樓盤。在現場銷售人員的介紹下,李某對房子非常滿意,沒幾天就與某置業公司簽訂《購房付款計劃》,約定以90萬元的總價購買房產一套,簽訂合同當天支付首筆購房款40萬元,余款于半年內付清。全部款項支付完畢后簽訂正式購房合同,某置業公司將房子交付李某使用,以上付款日期如違約超過10日,李某同意按1%的日息計違約金,如違約超過30日,按照1%的日息雙倍計違約金。

          《購房付款計劃》簽訂當天,李某就向開發商支付了首筆購房款40萬元,對方也給他出具了一份收據。可當李某準備支付第二筆購房款時,發現所購買的房子屬于商業用房,契稅也較高。隨后,李某以其不了解房屋性質,存在重大誤解為由,要求開發商退回購房款,卻遭到對方推脫,遂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銷合同、退回購房款并支付利息等。

          對此,開發商某置業公司辯稱,簽訂的《購房付款計劃》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無效事由,李某應當繼續履行合同,按照購房付款計劃支付剩余購房款,并支付違約金。

          惠濟區法院一審經審理認為,李某與某置業公司達成《購房付款計劃》,但雙方并未簽訂正式購房合同,只形成預約合同關系。原告不同意購買房屋,雙方的合同目的已經不能實現,故該《購房付款計劃》應予以解除,被告應退還原告繳納的購房款40萬元。

          李某簽訂《購房付款計劃》后不同意繼續購買房屋,導致《購房付款計劃》解除,李某存在一定過錯,故其主張的利息,不予支持。依法做出民事判決:解除李某與某置業公司簽訂的《購房付款計劃》;某置業公司退還李某購房款40萬元;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后,某置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鄭州中院二審經審理認為,一審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購房付款計劃》并無不當。合同解除后,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一審判令某置業公司返還購房款正確。某置業公司稱雙方簽訂的《購房付款計劃》應繼續履行,理由不足,不予支持。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說法:買房是大事,簽合同莫大意

          承辦法官隨后表示,對不少人而言買房都是“人生大事”,提醒廣大消費者,買房時要準確掌握房產信息。除了查看房屋的基本信息外,更要注意認真核查房屋性質,并要求開發商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等證件,了解開發商的經濟實力及資質條件。對所簽購房合同、協議進行認真審查,詳細閱讀合同條款及附件圖紙,必要時進行實地勘察了解,不要輕信口頭宣傳和承諾,對容易引發糾紛的交房時間、交房方式、一方違約后的責任承擔等事項,在合同中進行明確約定,必要時以附件方式標明。妥善保留好宣傳材料、雙方溝通聊天記錄、支付憑證等關鍵性證據信息,以備將來發生糾紛時,及時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魯維佳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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