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歲老人出門遛狗,不想被李某飼養的大型犬撲咬傷右腿。老人治療后,雙方因排場問題未達成一致,訴至法院。結果如何?今天下午(25日),金水法院對外發布,該起二審維持一審原判:李某對犬只未盡到看管義務,被判賠償老人1.27萬元。
老人被大狗咬傷,咋賠法院判了
2021年10月某日晚,80歲的王某(化名)牽著小型犬散步時與李某(化名)飼養的拉布拉多犬相遇,李某飼養的大型犬撲咬王某飼養的小型犬,過程中將王某右腿咬傷。王某被送往醫院治療,住院8天,花費醫療費9800余元。
期間,李某墊付3000元,并向王某立下字據載明,“因為我家拉布拉多犬體積比較大,我家狗把王某右腿咬傷”,“這件意外事故是我家拉布拉多把王某的腿咬傷,我們對此不逃避責任,我們愿意承擔此次被咬傷患者的治療費用,把傷害盡最大努力減小”。
后因雙方就后續賠償問題未能協商一致,李某亦未再支付其他任何費用,王某遂向金水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器具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1.4萬余元。
被告李某辯稱是王某未控制好自己的犬只造成兩犬互相撕咬,系原告護犬不當造成受傷,事故發生后,其積極送王某至醫院進行治療,并墊付3000元,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對犬只未盡到看管義務,致使王某被咬傷,李某對此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針對王某訴訟請求,王某因傷住院8天,依照《民法典》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院認定王某損失1.27萬余元,扣除李某墊付3000元,尚余9700余元。
李某不服,上訴至鄭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提醒:寵物給你帶來快樂,但也要承擔起責任
主審法官金水法院柳林法庭員額法官孔德嫻介紹說,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飼養寵物的家庭越來越多,因飼養寵物引發的糾紛甚至訴訟也時有發生,影響了鄰里關系和社會和諧。在此提醒,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要切實承擔起責任,在享受寵物帶給我們的快樂同時,也要依法養犬,遵守《鄭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按照規定辦理養犬證、對犬只進行免疫等,在外遛狗時牽狗繩、給犬只戴嘴套,注意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在家中注意減輕寵物制造的聲音,避免因飼養寵物給鄰里乃至社會帶來不良影響,做到文明養犬,共同構建和諧文明的社會環境。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