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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案說法 | 好友還債找你擔保,給不給“面兒”?聽聽法官怎么說

          2022-11-18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你是否遇到過親朋借錢周轉找你擔保,幫不幫忙?好友無力還債找你擔保,給不給“面兒”?今天,省法院民二庭員額法官結合兩個案例給您提個醒。

          替朋友擔保,自己落得負債累累

          王某向朱某借款29.8萬元,并約定利息和還款日期。到期后,王某未及時還款,朱某將王某訴至夏邑縣法院。

          執行階段,王某以經濟困難為由,與朱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每年還款10萬元,李某為王某提供執行擔保,自愿承擔連帶責任,并向法院提交了擔保書。協議還款到期后,王某沒有如期還款,朱某向法院申請執行李某。

          《民法典》第681條規定:“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法院依法查封李某名下房產,李某無奈于房產拍賣前,東拼西湊借款36萬元,履行了擔保義務。

          替公司擔保320萬,自己獲刑入獄

          公司因經營需要向銀行貸款320萬元,股東馮某自愿作為擔保人。后公司經營不善,無力償還銀行貸款,銀行將公司和馮某訴至焦作市解放區法院。

          法院判令公司償還銀行320萬元本金及利息,馮某作為保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法院下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后,馮某非但不履行法院判決確定的義務,還將名下財產轉讓給案外人。

          《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法院以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馮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提醒:擔保有風險,簽字需謹慎

          省法院民二庭員額法官孔慶賀表示,面對親朋好友擔保請求,一定要慎重考慮風險,充分了解債務人的信用和經濟等情況后,再決定是否提供擔保,如被要求承擔擔保責任,也要及時考察保證期間、保證方式等相關約定,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最后提醒大家,擔保有風險,簽字需謹慎,“靠譜”最重要,三思而后行。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張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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