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網店拿明星“靚照”撐門面,殊不知,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權是要吃官司的。今天,記者獲悉,河南省睢縣法院已審理的該起肖像權糾紛案引發關注。
原告訴稱,作為知名藝人,某公司未經許可,甚至未告知本人的情況下,以營利為目的在其經營的網絡店鋪用她的肖像進行宣傳推廣,惡意攀附她通過多年努力,建立的社會知名度,誤導消費者認為,“我是其出售商品的代言人,嚴重侵害了我的肖像權,請求法院判令該公司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4萬元,并公開賠禮道歉”。
“我是原告的‘追星族’”,被告辯稱,經營網店用其“靚照”,純粹出于對明星的追捧,期間,網店商品零銷售,沒有任何盈利,對原告并沒有造成任何形象損害和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此案中該公司以營利為目的,在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在其網店使用原告的肖像,為其商品進行宣傳不僅是對肖像人格利益的不尊重,亦破壞了肖像權的個人專屬性,應對原告的損失進行適當賠償。
至于公開賠禮道歉訴求,考慮被告網店已關閉,且沒有證據證明,原告聲譽和商業代言受到實質性影響,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綜合考慮其過錯程度獲利情況等因素,判決網店賠償各項損失8000元。
辦案法官提醒,知名人物雖“公眾”,但照片卻不能“公用”,否則會構成侵權引發糾紛。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張東杰 袁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