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鄭州市有群眾報警稱,收到手機短信提醒自己在銀行留存的身份信息已過期,需要登錄短信中的鏈接進行認證。報警人錄入個人信息后,銀行卡內的錢款被莫名轉走,到銀行營業廳核實后,發現該短信系詐騙短信。今天,金水區檢察院對外發布了該起案件。
據介紹,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查明劉某雇人開車攜帶偽基站設備到鄭州市等地,通過發射器向周邊不特定群眾發送詐騙短信。群眾按照短信內容提示登錄虛假網站后,劉某能夠通過非法手段從網站后臺獲取被害人個人信息、銀行卡密碼等,然后以向某網絡平臺充值、打賞等方式,用被害人銀行卡里的錢進行消費,收款方按照事先約定的比例將錢返還至劉某的賬戶。
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金水區檢察院承辦檢察官詳細了解案情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嫌疑人劉某涉嫌詐騙罪還是信用卡詐騙罪,是否同時涉嫌洗錢罪。
通過分析劉某的作案手段、作案方式,檢察官發現,本案不同于傳統電信詐騙案件,被害人不是因為受到短信的誘騙將錢直接轉給劉某,而是劉某非法獲取被害人的個人信息后,通過消費被害人銀行卡里的錢獲利。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結合最高檢《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指引》中有關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界定,檢察機關認定,本案中,劉某冒用他人銀行卡信息消費的行為涉嫌信用卡詐騙罪。
最終,檢察機關以信用卡詐騙罪和洗錢罪對劉某提起公訴,法院判決劉某犯信用卡詐騙罪、洗錢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
說法:
檢察機關在對案件定性時,要準確把握所涉罪名的特點,準確界定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在認定上游犯罪時,要同步審查嫌疑人是否涉嫌洗錢罪,并依法追訴漏罪。
劉某非法獲取他人信息后,通過消費的方式轉移他人銀行卡里的錢,意圖切斷涉案錢款的來源及性質,該轉移行為與信用卡詐騙的行為不同。劉某的行為,系對“黑錢”實施動態的“漂白”,意圖在虛擬幣和貨幣之間完成轉換,符合“自洗錢”犯罪構成。
《我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將“自洗錢”行為納入洗錢罪范疇,行為人自己實施了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特定的上游犯罪后,又實施洗錢行為的,構成洗錢罪。反洗錢工作事關我國金融安全,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在準確認定上游犯罪案件的同時,應當加大對洗錢罪線索的同步審查,全面審查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的去向,持續加大追訴力度,依法嚴懲洗錢犯罪行為,凈化網絡空間。此外,還需要從金融監管、行業自律、行政監管、司法打擊等方面努力,全方位、多層次履行反洗錢工作職能。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魯燕?通訊員?朱國濤 鄭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