閆先生與陳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陳某同意于2022年10月29日前一次性償還借款11萬元。但協議達成后,陳某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閆先生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立案后,執行員周俊娟向陳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并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結果反饋被執行人名下有零星銀行存款和一輛汽車。執行員周俊娟第一時間依法對車輛采取了查封措施。但陳某對此不以為然,既沒有主動報告其他財產狀況,也沒有履行義務。
近日,申請執行人閆先生向執行員周俊娟提供線索,陳某最近在一處工地上干活,其名下車輛和一臺二手水平定向鉆機都在工地,希望執行干警盡快采取措施。
詳細了解情況后,執行員周俊娟立即帶領法警前往目的地,準備對被執行人名下財產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執行措施。到達目的地后,周俊娟首先與現場工作人員進行了溝通,核實了陳某的相關信息,并請工人通知陳某盡快出現進行當面溝通。但幾經電話聯系,陳某都不愿露面,只表示資金周轉不開,無力還款。
鑒于此種情況,執行員周俊娟決定按計劃實施扣押措施。在拖車工人將水平定向鉆機運送至拖車時,陳某才著急起來,通過電話表示,愿意分期履行。
在征詢申請執行人意見后,雙方進行了再次協商,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扣除此前已經償還的2萬元,被執行人當場再還款6萬元,剩余3萬元在6月1日前一次性履行完畢。
法官提醒: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具有法律強制力和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對于不主動履行法律義務的被執行人,法院將采取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財產查控、拘留拘傳、懸賞公告等措施進行強制執行;情節嚴重的,還可能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希望被執行人打消僥幸心理,主動履行法律義務。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