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被送往醫院治療,醫院為患者提供相應醫療服務,可患者死亡后,其贍養義務人不給醫療服務費用咋辦?今天,記者獲悉,新密市人民法院審理鄭州某醫院訴蔡某彬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依法支持醫療機構向贍養義務人追償合理醫療費用。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蔡某彬系蔡某山兒子。2021年12月3日,蔡某山無證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在鄭登快速路紅星停車場門前路段由南向東右轉彎行駛時,與楊某強駕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致使蔡某山受傷,并被送往鄭州某醫院救治,后因救治無效死亡。2022年7月12日,蔡某彬向鄭州某醫院出具欠條一份,后雙方就欠費有關事項達成協議,但蔡某彬未按照協議約定及承諾付清相關費用。
蔡某彬辯稱,原告是搶救蔡某山并且搶救214天后死亡,原告與蔡某山本人之間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而蔡某彬并沒有接受原告的醫療服務,雙方之間不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
那么,問題來了。患者(被贍養人)在醫院接受治療,因病情過重治療無效死亡,此種情況下,醫療機構能否向承擔贍養義務的贍養人主張拖欠的醫療費,其應基于何種法律關系進行主張?
法庭審理認為,被告蔡某彬作為蔡某山的兒子且唯一的繼承人,對其父親具有法定贍養義務,其在住院期間負責與醫院溝通其父親蔡某山的治療方案,在手術知情同意書、病危通知書上簽字,并向鄭州某醫院出具欠條和還款協議書,對欠付醫療費用予以確認,并承諾限期內歸還欠款,故對蔡某山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被告蔡某彬應當承擔還款責任。新密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蔡某彬支付原告鄭州某醫院欠付醫療費。
說法:贍養義務是一項法定義務
作為贍養義務人,其贍養義務是一項法定義務,權利可以放棄,義務不能放棄。我國《民法典》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權益保護法》也規定,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贍養人支付患者相關醫療費用是子女在履行法定贍養義務。由此來看,醫院向贍養人主張患者生前的醫療服務費用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姚蘭 秦世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