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被岳母買了“重疾險”卻不知情,這份保險合同是否有效?保費還能否退還?今天,來看河南省高院發布的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案件。
2017年3月,秦某在被保險人其女婿顏某不知情的情況下與某保險公司簽訂《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秦某為投保人,其女婿顏某為被保險人,受益人為秦某,每年保費9095元,交費期限20年。
合同簽訂后,秦某連續交納2017年至2022年保費共計54570元,保險公司通過電話方式對秦某定期進行回訪,卻未對顏某進行回訪。在顏某得知秦某為其投保重疾險的事實后,表示不認可涉案保險合同,不同意繼續參保,但保險公司不退回已繳納的保險費。于是,秦某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已經繳納的保險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合同應當按照自愿原則訂立,秦某在顏某不知情的情況下,代其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并繳納保費,該保險合同并非顏某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未得到顏某的認可,故案涉人身保險合同為無效合同。
法院依法判決確認秦某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公司退還秦某保險費54570元。
說法:未盡到核實義務,“被保險”合同無效
該案原告秦某與第三人顏某系岳母與女婿關系,不屬于“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因此,在某保險公司無證據證明投保時已經過第三人同意、亦無證據證明第三人事后認可的情況下,秦某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故案涉保險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
保險公司作為專業保險機構,應當熟知法律關于保險利益的規定,該案原告投保時,業務員未盡核準義務,且保險公司事后回訪時,亦未對被保險人顏某進行核實,因此應當承擔合同無效后返還保費的法律責任。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靳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