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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案說法丨司機下車指揮倒車被碾壓身亡,意外險賠不賠?

          2024-09-20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張某與劉某受雇于某物流運輸公司,2023年4月,兩人駕駛公司的重型半掛牽引車送貨行駛至某路口時,由于路口路況復雜,劉某下車指揮張某倒車,張某意外將劉某撞倒并碾壓致劉某當場死亡。那么問題來了,駕乘人員意外傷害險賠不賠?9月19日,記者從金水區法院獲悉,案件的審理結果出來了。

          從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來看,認定張某承擔主要責任,劉某承擔次要責任。案涉車輛投有交強險、商業三責險、駕乘人員意外傷害險,承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責險的甲保險公司依合同約定賠付劉某家屬80萬余元,張某支付劉某家屬精神撫慰金7萬元。后劉某家屬向承保駕乘人員意外傷害險的乙保險公司索賠時遭拒,遂訴至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要求乙保險公司賠償50萬元。

          劉某家屬認為,張某與劉某都是案涉車輛的駕駛人,劉某下車是為了給張某指揮倒車,是為了維護車輛的正常運行而采取的必要行為,劉某屬于案涉駕乘人員意外傷害險的被保險人。

          乙保險公司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明確劉某在車后方由北向南步行,劉某系車外人員不屬于駕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的賠付對象,且事故認定書顯示張某所駕駛車輛未按期年檢、不符合技術標準系事故造成的主要原因,故不予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劉某在事故發生時是否屬于案涉車輛駕乘人員意外傷害險的保險賠付對象。案涉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機動車狀態正常。案發時,駕駛員張某駕駛車輛,劉某下車指揮倒車,此時受害人劉某與該車的關系性質發生了變化,身份已經轉化為張某駕駛車輛所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的“第三者”。此外,事故發生后,承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責險的甲保險公司已賠付劉某家屬,劉某作為“第三者”已經得到交通事故的賠償。意外發生時劉某不可能既是車外“第三者”,又是車上人員,故劉某家屬主張乙保險公司賠償其駕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金,法院不予支持。一審金水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二審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提醒:下車為駕駛員指揮倒車千萬要注意自身安全

          金水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員額法官常海鳳表示,遭受交通事故,機動車投有保險的,受害人可以向承保保險公司和侵權人主張賠償。常見的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主要賠償交通事故導致本車外人員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駕乘人員意外傷害險賠償因交通事故導致本車駕駛員和乘客的財產和人身損失,駕駛員臨時下車加水、換胎、修理故障時發生車輛溜車或其他事故導致自己被碾壓或被彈出車外遭受損傷,亦在駕乘人員意外傷害險的理賠范圍內。下車為駕駛員指揮倒車不幸被車輛碾壓,事故發生時已從車上人員轉化為車外人員,結合受害人家屬已主張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予以賠償,故法院以事實為依據,對受害人家屬主張駕乘人員意外傷害險不予支持。因此,也提醒下車指揮倒車的人員千萬要小心保護好自身安全,以免造成相關事故發生。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陳夢姣

          分享到: 編輯:劉瀟瀟 統籌:楊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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