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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案說法|買房“跳單”,中介費還得給嗎?

          2025-01-07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中介為買房和買房者牽線搭橋,可結果二人跳過中介私下成交,那么說好的代理費還能要回來嗎?今天,來看金水區人民法院審結的這起因買房“跳單”引發的糾紛案,或許對您也是個提醒。
          2023年11月,某房產中介將李某、劉某、第三人方某(劉某妻子)訴至法院,稱其為李某、劉某提供的房屋買賣中介服務,但二人私下成交,案涉房屋登記信息查詢單顯示產權人為方某(劉某妻子),遂訴至金水區人民法院,要求三方共同支付原告代理費11.97萬元及利息。
          原來,2022年8月,劉某與中介公司員工張某通過微信聯系表達購房需求并提出相關要求。2023年9月,李某與中介公司簽訂《房屋出售委托協議》一份,約定將其所有的位于某小區的房屋委托給中介公司出售,在交易房屋成功出售之時,由《中介服務合同》約定的付款方按照出售房屋總價款的3%支付代理費。
          2023年10月底,應李某要求,張某帶劉某約看李某掛售的房屋。11月初,張某及中介公司約劉某、李某商談,約定成交價465萬元,中介公司現場擬定《定金協議》,協議約定房屋總價、定金20萬元及雙方在簽署《鄭州市存量房買賣合同》時支付中介代理費11.97萬余元,其中李某承擔3.99萬元,劉某承擔7.98萬余元,同時約定“協議簽署后,雙方私自或者另行通過其他中介方簽署房屋買賣合同的,中介公司有權要求雙方支付約定的全部中介代理費。”李某、劉某簽名,中介公司蓋章。劉某表示要與家人商量,未支付定金。次日,劉某告知中介決定不購買房屋,中介回復定金協議取消。
          后劉某、李某及另一中介公司某房地產營銷策劃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上述房屋總價款460萬元,劉某于合同簽訂時支付定金、傭金及代辦費30萬元整(其中傭金3萬元)等內容。
          庭審中,李某稱與某房地產營銷策劃公司沒有簽訂委托協議。李某、劉某均稱與中介公司關于中介費另有其他口頭約定,與《定金協議》不一致。
          法院依法判決,李某支付中介費1萬元及利息;劉某支付中介費2萬元及利息;駁回中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說法:享受了中介服務,繞開中介成交違背了誠信原則
          金水區人民法院豐慶人民法庭員額法官劉會娟表示,我國《民法典》規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案中的中介公司為劉某提供房源,并帶劉某、第三人方某實地看房,協助劉某和李某雙方進行溝通,確定房屋價格、定金支付等房屋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可以認定為雙方提供了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機會并提供了媒介服務,履行了中介合同的主要義務,雙方達成訂立中介合同的合意,中介合同關系成立。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承誠實,恪守承諾。李某和劉某接受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機會和媒介服務后,繞開原告與案外人某房地產營銷策劃公司訂立合同,以此方式不支付中介費的行為違背了誠信原則,不利于鼓勵誠信交易。故法院綜合考量交易慣例、中介服務內容及最終合同成交的實際情況等因素,酌定二被告支付原告中介費及利息。

          記者 魯

          分享到: 編輯:劉瀟瀟 統籌:閆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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