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駕駛證記滿12分,便不得駕駛機動車。那么此時若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屬于“無證駕駛”呢?保險公司能否拒絕理賠?今天,來看河南高院豫法陽光發布的一起案例。
2023年2月8日晚,劉某駕駛小型新能源汽車與李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傷。肇事后,劉某駕車逃逸。經交通部門認定,劉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另查明事故發生時,劉某C1駕駛證的狀態為:記滿12分、停止使用、扣留、違法未處理、逾期未換證。
劉某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因賠償問題,李某將劉某、某保險公司等作為被告訴至孟州市人民法院。劉某稱其不屬于無證駕駛,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保險公司稱劉某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損害后果,根據相關規定,屬于保險責任免除范圍,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事故發生時,劉某的C1駕駛證屬于記滿12分停止使用、扣留、違法未處理、逾期未換證狀態,不具備駕駛資格,屬于“未取得駕駛資格”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對原告的人傷損失先行賠償,之后可在賠償范圍內向劉某行使追償權。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
說法:記滿12分,開車是否屬于“無證駕駛”要看情形
駕駛證記滿12分,駕駛人是否屬于“無證駕駛”?需要區分情況判定。案中駕駛人的駕駛證處于記滿12分、停止使用、扣留、違法未處理、逾期未換證狀態,說明事故發生時駕駛人不持有駕駛證,不具有駕駛資格,屬于無證駕駛。
如果駕駛人存在記滿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但在事故發生時并不存在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等情形,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對于在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管理部門將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該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參加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考試,而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也不參加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機動車駕駛人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由此可知,當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證記分滿12分時,僅表明機動車駕駛人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并不當然失去機動車駕駛資格。若該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合格,駕駛證將發還,只有其拒不參加學習也不參加考試時,其駕駛證才停用。換言之,駕駛人在記滿12分時,如管理部門未扣留其證照,則駕駛人仍持有準駕證明,不符合“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形。
此外,即使駕駛人在事故發生后向保險公司聲明放棄保險賠償權益,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是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進行賠償,受害人有權據此主張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和駕駛人間的協議對受害人不發生效力,不能排除受害人的權利,因此,保險公司亦不能據此免責。
記者 魯燕 通訊員?王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