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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案說法|好意載同事肇事成被告,“免費”不能免責?

          2025-03-14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好心搭載工友外出吃飯,豈料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工友受傷,事發路口沒有監控設施,也無目擊證人,在無法查證事故形成原因前提下,受傷工友起訴事故雙方當事人,要求二人賠償醫療費等費用,二人責任應該如何劃分?今天,來看看新鄭市人民法院審結的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張某與呂某因在同一工地打零工而相識。一天中午下班后,呂某駕駛轎車好心搭載張某等3名工友外出吃飯,不料路上與駕駛轎車的毛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受損,張某等3名工友受傷。事故發生后,交警認定結果為無法查明事故原因。張某住院治療后,多次找到呂某及毛某二人協商賠償事宜,均未達成一致意見,張某將呂某、毛某及相關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

          法官李慧鳳審理認為,交警部門未對該起交通事故雙方應負責任予以認定,而呂某、毛某均未能提交證據證明自己無過錯,及對方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故認定呂某、毛某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即各負50%賠償責任,張某作為乘車人不承擔事故責任。然而張某系無償搭乘呂某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應當減輕呂某的賠償責任,故酌定呂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事故發生在雙方保險期間內,判決下達后,呂某和毛某均未對該案提出上訴,相關保險公司也很快走完賠償事宜,案件終結。

          說法: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如何減輕駕駛人責任?

          好意同乘中,車輛駕駛人一經允諾同乘者搭乘,即負有將同乘者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同乘者請求搭乘,并不意味著同乘者自愿承擔風險,也不意味著賦予了駕駛人免責的權利,所以對于車輛駕駛人而言,其行為的無償性不可以作為免責的事由。但考慮到搭乘是因車輛駕駛人好意施惠,其行為本身具有善意性質,搭乘人也并未支付對價,僅因一般過失而讓駕駛人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不僅有違善良風俗,也有失公允。故在好意同乘引發的交通事故中,如果事故的發生是由于第三方的過錯造成的,則應當由第三方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事故的發生是由駕駛人的過錯造成的,并且這種過錯屬于一般過失的,可以適當減輕駕駛人的責任;如果駕駛人的過錯屬于重大過失甚至是故意的,一般不應當減輕駕駛人的責任;而當事故原因無法查證時,責任劃分應綜合考慮多方因素,確保公平合理,同時,應加強法律規范和社會教育,預防類似事故的發生。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左世友 葉春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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