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交通事故,保險中的“免責條款”,哪些責任能免?今天,來看看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例,或許能給咱一個提醒。
方某與楊某系夫妻關系。2018年6月,楊某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購買《百萬如意行兩全保險》,附加《百萬如意行意外傷害住院定額給付醫療保險》,受益人為方某。
2021年5月,楊某駕駛A車時因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致使所駕駛車輛與王某駕駛的已發生單方事故停在車道內的B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造成楊某受傷、兩車受損。約20分鐘后,余某駕駛C車與劉某駕駛的D車碰撞,致使D車又與A車(此時車內無人)發生碰撞,造成三車受損。交管部門認定,楊某負第一起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負次要責任;余某負第二起事故全部責任,劉某、楊某不負責任。楊某先后三次住院共381天后不治身亡。方某作為保險受益人向保險公司理賠未能達成一致,訴至金水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共計109萬余元。
保險公司辯稱,保險公司與楊某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百萬如意行兩全保險利益條款》中,免責條款約定被保險人違反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行為不予賠償。根據方某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可知,楊某嚴重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承擔主要責任,有重大過錯,依據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免責。
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楊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均應按約履行。楊某系被保險人,因楊某已去世,方某作為唯一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主張相應權利,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結合案情,《保險合同》第六條責任免除保險條款中關于自駕車意外傷害身故的相應責任免除有兩款,第一款規定中約定免賠的條件為“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而第二款規定中約定免賠的條件為“被保險人違反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行為”,兩款條款均系格式條款。交通出行過程中,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難免存在過失,第二款顯著減輕或者免除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在被保險人未出現酒后駕駛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行為的情況下,有兩種不同的解釋,應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一方的解釋,故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公司應支付方某保險金100萬元,支付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7萬余元。方某請求過高部分,證據不力,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提醒:保險格式合同請看明白后再簽
金水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楊警表示,保險合同多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高效便捷,但容易損害相對人的利益。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簽訂格式條款時,要盡量對合同內容充分了解,特別注意減輕及免除對方責任或限制自身權利相關條款的具體內容,充分明確自身的權益和責任。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陳夢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