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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案說法|投保100萬元,運輸價值955萬元的勞斯萊斯,發生事故該咋賠?

          2025-03-18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保險是分散和防范風險的重要手段,但是投保時只保價100萬元,運輸價值955萬元的勞斯萊斯發生事故后,還能得到全額賠償嗎?今天,來看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特殊的賠付案結果如何。

          2022年6月28日,某汽配修理部經營人王某微信聯系李某(某保險公司員工),通過其在某保險公司為汽配修理部所有的一輛廂式貨運車投保貨物運輸險,掃碼支付保費后,李某通過微信向王某發送電子保單,并向其發送二人6月22日聊天記錄,聊天記錄包含提示免賠額、承保范圍、出險時注意事項等內容。保單約定被保險人為汽配修理部,保險金額為100萬元,保險期限為1年,主險條款適用物流貨物保險條款。特別約定:“被保險人所托運車輛新車購置價不得超過100萬元,如新車購置價超過100萬元,必須購買臨時貨運險確保足額承保。”

          2023年1月,該輛廂式貨車在運輸一輛價稅合計955萬元的勞斯萊斯車輛途中,運輸車輛廂式貨車車廂頂部鐵皮脫落,將運輸的勞斯萊斯車輛車頭部砸傷,為此汽配修理部通過貸款賠償48萬元的修理費。事故發生后,汽配修理部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拒,于2024年7月訴至金水區人民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48萬元。

          案件審理中,保險公司辯稱,被運輸車輛價值高達955萬元,而保險金額僅為100萬元,存在不足額投保情況,根據我國《保險法》以及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即便賠償也應當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進行賠付。

          王某陳述認為,他通過保險人員小李購買保險,業務員僅讓交錢,然后出具保單,針對保險的性質、責任范圍、理賠范圍、免責事項均無任何的告知和說明,也未交付任何的保險條款。

          而保險公司認為,在貨物運輸的過程中,不同的主體對運輸的貨物享有不同種的保險利益,而對被運輸的貨物所享有的貨物運輸保險項下的利益是所有權利益,而非承運人賠償責任利益。王某作為涉案車輛的承運人,其要求保險人理賠的依據是對第三人進行了賠償,據此可以看出王某應當投保的是作為承運人的承運人責任險,而非貨物運輸險。

          法院審理認為,依據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王某未足額投保,應自行承擔相應不利后果。王某所托運車輛的購置價為955萬元,僅投保100萬元,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為10.47%,保險標的產生的損失為48萬元,保險公司應按照該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賠付金額應為5.0256萬元。最終,依法判決為保險公司向王某汽配修理部支付保險金5.0256萬元;駁回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陳夢姣

          分享到: 編輯:劉瀟瀟 統籌: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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