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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案說法 | 婚禮當天婚車失約,能否追償精神損失費?

          2025-04-01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擁有一個圓滿的婚禮是每個人的美好期望,婚車更是在接親儀式中占據著絕對的份量。如果在婚禮當天,婚車突然放了新人鴿子,新郎不得不緊急找尋其他車隊替補,那么,婚禮過后,新郎將租車公司訴至法院,法院又該怎么判?今天,來看河南省高院豫法陽光發布的這起案例,告訴你答案。

          康先生定于2024年10月1日舉行結婚儀式,當年5月通過婚禮策劃公司聯系到某租車公司,雙方就婚車型號、數量、價格、接親時間(6時)等進行了溝通,并通過微信交納了定金1000元。

          婚禮當天5時37分,康先生同帶隊人聯系,詢問車輛是否出發,沒有得到回復。直至6時41分,仍沒有等到車輛,康先生給帶隊人發信息取消用車,要求退還定金,并另行聯系親友車輛替補,再向女方賠禮道歉后才將婚禮完成。隨后,康先生將某租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雙倍退還定金及賠償精神損失費。

          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康先生因結婚需要與某租車公司成立服務合同關系,租車公司未能如期如約提供預訂的婚慶車隊,致使雙方合同不能實現,租車公司應雙倍返還定金。另外考慮到合同性質的特殊性,婚車屬于婚禮儀式的組成部分,而將婚禮辦得圓滿喜慶是每個人的愿望,因租車公司臨時違約行為給原告康先生結婚儀式存在無法彌補的缺憾,應適當賠償康先生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法院最終判定某租車公司返還康先生定金2000元,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目前已全部履行完畢。

          說法:通過價值衡量原則,對違約方予以更嚴格的責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違約糾紛案件。我國《民法典》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本案中,租車公司作為收受定金的一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約定提供婚車服務,直接導致康先生婚禮慶典的合同目的落空,構成根本違約。此時,康先生作為守約方有權要求婚車公司雙倍返還定金。法院支持雙倍返還定金,既是對違約方的懲罰,也是對守約方信賴利益損失的彌補,體現了法律對合同嚴肅性的保障。

          根據《民法典》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本案中,婚禮作為人生重大儀式,具有不可替代性和強烈情感屬性。租車公司的違約行為不僅導致康先生財產利益受損,更破壞了其人生重要時刻的完整性和紀念意義,給新人帶來難以彌補的精神損害。法院支持精神損害賠償,實質是通過價值衡量原則,對違約方予以更嚴格的責任,既回應了公眾對公平正義的期待,也體現了法律對人格尊嚴和人文情懷的尊重。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朱可萱 李永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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