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暖花開,銀發群體作為旅游市場的重要力量,在享受旅行帶來的愉悅與放松時,安全問題也不容忽視。高齡老人跟團游途中猝死,家屬、旅行社、保險公司,到底誰該擔責?今天,來看鞏義市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生命權糾紛案。
2024年3月底,74歲的老人李某與家人通過某旅行社預訂了某景區一日游活動,該旅行社投保了保游守護者旅行社責任保險。旅行開始前,導游提醒游客乘車地點、時間、帶好暈車藥物,到達景區后開始自由活動,導游不再跟隨。李某在等待纜車過程中突感不適,送往醫院后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醫學證明書顯示死亡原因為猝死。李某的家屬要求賠償18萬余元,因賠償金額與旅行社、保險公司協商未果,遂將旅行社、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賠償損失。
據了解,旅行社在組織一日游活動時,沒有對老年游客個人健康狀況進行了解,組織活動也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在事故發生時沒有工作人員在場,沒有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李某的死亡負有一定的責任,法院酌定其承擔30%的責任,并支付精神損失費1.5萬元。旅行社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責任險,保險公司應在其承保范圍內對旅行社的賠償責任承擔理賠責任。經計算,李某的死亡賠償金與喪葬費為321093元,因此判決保險公司直接賠償111327.9元。
說法:旅游經營者、旅游服務者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旅游過程中準確界定旅行社的安全保障義務是確定旅游者與旅行社責任的重要依據。案中的李某在旅游過程中死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旅游經營者、旅游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旅游法》也規定“旅游經營者組織、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旅游者,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據此劃定雙方責任,有助于平衡各方權利義務,達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楊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