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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案說法 | 房子過戶了無力贍養,撫養協議能解除嗎?

          2025-04-17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河南新鄭李某三為了今后生活有人照顧,和李某四簽訂《遺贈與贍養協議》,沒想到協議簽訂后,不但自己的生活得不到照顧,李某四還經常向自己要生活費,李某三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遺贈與贍養協議》。今天,記者獲悉,鄭州新鄭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解除《遺贈與贍養協議》案件,為協議贍養提了個醒。

          李某三是新鄭市薛店鎮的孤寡老人,因擔心晚年生活無人照顧,2018年,他想讓本村侄子李某四照顧自己晚年生活,李某四也愿意照顧李某三的晚年生活,前提是李某三把自己本村一套73平方米的房屋及院落贈與自己,雙方在村民委員會的見證下,簽訂《遺贈與贍養協議》一份,約定“由李某四對李某三盡贍養義務,負擔李某三的生活費、醫療費等費用直至李某三去世,贍養義務終止,李某三將位于李家村的一套房屋及院落贈與李某四,協議簽訂后,李某三協助李某四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

          2022年,李某四因生病,生活拮據,不時向李某三討要生活費,李某三看不到李某四照顧自己晚年生活的希望,向法院申請解除與李某四的贍養協議,并要求將過戶至李某四名下的房屋及院落重新過戶到自己名下。

          法院審理查明,因李某四在贍養協議有效期間,未盡到應有的贍養義務,沒有按照贍養協議給李某三提供安全、舒適、方便的居住場所,沒有保證李某三的衣食住醫的同時,甚至為了自己的生活,多次向李某三索要生活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遺贈與贍養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符合法律規定,應屬有效。雙方均應嚴格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現李某四生活不能自理,已經不能再對李某三進到贍養義務,現李某三要求解除協議,于法有據。

          法院判決解除李某三和李某四簽訂的《遺贈與贍養協議》,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

          說法:養人不履行義務的,被養人有權解除協議

          承辦法官表示,遺贈養協議本質上是雙務、有償的民事合同,合同訂立后需要養人和被養人按照協議約定履行,養人不履行義務的,被養人有權解除協議,養人不再享有接受遺產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一般也不再補償。養人履行遺贈養協議約定義務后,享有接受約定的遺贈財產的權利。如被養人無正當理由導致協議不能履行的,養人有權解除扶養協議,被養人應當償還養人已經支付的供養費用。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左世友 王利

          分享到: 編輯:周愛巧 統籌: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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