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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案說法 | 同名同姓轉錯賬,3筆“烏龍款”能要回來嗎?

          2024-03-12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即便是給自己的銀行卡號轉賬時也要小心,否則轉出去的“烏龍款”再想要回來,可能會給自己帶來更多的麻煩。今天,一起來看看河南高院豫法陽光發布的淅川縣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案例。

          2020年1月21日,淅川縣的魏某使用招商銀行APP通過網上轉賬方式向自己其他銀行卡進行轉賬,在準備轉賬時系統自動出現“魏某,工商銀行卡號****”,魏某以為是自己的銀行卡,便轉賬了1萬元,因當時并不用錢,就未注意到賬信息。

          后又分別在2023年8月14日和8月16日分兩次分別向“自己”轉賬7000元、5000元,當需要用錢時發現轉賬錢款并未到賬。經查詢,發現是轉到同名同姓的其他人銀行卡內。為此,魏某以不當得利糾紛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歸還不當得利款。

          在了解案件大致情況后,承辦法官與被告魏某溝通,但是被告魏某表示與原告魏某并不相識,對其轉賬行為的發生也不知情,被告魏某自身也從事生意往來,銀行經常有轉賬流水,對這3筆款項被告魏某始終予以否認,并對法院無端將其列為被告產生抗拒情緒。

          承辦法官隨后在耐心勸導、講明利害關系,被告魏某才逐漸接受并虛心向法官尋求法律幫助。在庭審階段,法官通過雙方提供的證據,對原、被告各自的轉出賬目、轉入賬目進行了核算,經核查,原告魏某確實向被告魏某轉賬3筆錢款,但是其中第一筆1萬元是在當時原告所在公司轉錯賬的情況下轉給原告,后原告又轉給被告的賬目,此筆賬目不計算在不當得利款項中。

          經決算,被告魏某確認收到原告魏某不當得利款1.2萬元。最終被告魏某當庭將不當得利款轉給原告魏某,該案得以調解結案。

          說法:構成不當得利的三個法定條件

          這是一起不當得利糾紛,不當得利是在沒有合法依據的情況下,一方受利益同時使他方受損失的事實。在收案后,承辦人要仔細斟酌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因為構成不當得利需要具備三個法定條件: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在該3個條件具備的情況下才能構成不當得利。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作為公民有權利和義務配合法院訴訟,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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