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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明知二手車不能過戶還要買 車被拖走,購車款還能要回嗎 | 以案說法

          2024-12-10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明知車輛不能過戶,仍然購買,結果車被開走,錢還能要回來嗎?今天,來看看河南省高院“豫法陽光”發布的鹿邑縣法院審結的一起二手車買賣糾紛案。

          2021年5月,金某通過杜某購買一輛本田二手車,雙方簽署協議約定:“此車過不了戶,帶車牌終身使用,車款共10.6萬元。保證此車無盜搶,無抵押,沒有任何經濟糾紛。如有糾紛,退還全部車款。”

          協議簽訂后,金某向杜某轉款10.48萬元,杜某將車輛行駛證、車輛注冊登記證書隨車交付金某。2023年7月15日,車輛被行駛證登記人齊某拖走,金某將杜某、齊某訴至鹿邑縣法院城郊法庭,請求解除購車協議,并要求杜某返還購車款、齊某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我國《民法典》規定,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對該標的物不享有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前條規定的義務。

          本案案涉車輛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為齊某,杜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已取得齊某的授權處分案涉車輛,且事后齊某對金某與杜某之間的交易行為未予追認,杜某在明知自己無權處分案涉車輛的情況下與金某簽訂協議,轉讓該車的使用權,協議應屬無效。金某應將案涉車輛返還杜某,杜某向金某返還購車款。金某與杜某均存在過錯,應按各自過錯承擔相應責任。金某已經使用案涉車輛超過兩年,已獲取使用該車帶來的收益,收益部分在杜某返還購車款時應予酌情扣除。綜合考量金某與杜某存在的過錯程度及車輛實際使用情況、車輛折舊、壽命等因素。杜某應按案涉車輛實際交易價款104800元的60%,即將購車款62880元返還金某。

          金某與齊某不存在案涉車輛買賣合同關系,齊某作為案涉車輛行駛證登記所有人,有權處分自己名下的車輛,將案涉車輛拖走的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金某要求齊某承擔連帶責任,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說法:購買二手車應注意這幾點

          一般來說,如果購車人明知車輛可能存在的權利瑕疵風險(被抵押、無法過戶等),但仍以明顯低于市場價購買該車,應當認定系自擔風險行為;如果售車人構成違約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或無權處分,購車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認定合同無效。

          法官提醒,在二手車買賣中,應特別注意這幾點:購買二手車前,應全面調查車輛的來源、是否存在抵押、經濟糾紛等情況,若存在抵押、經濟糾紛的情況,不建議購買;簽訂完備的購車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關于車輛無經濟糾紛、無抵押等條款;完成交易后及時辦理車輛過戶手續。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位士棟

          《鄭州晚報》版面截圖

          分享到: 編輯:段景景 統籌:閆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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