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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案說法 | 騎電動車安全非小事,小小少年“駛”不得!

          2024-07-31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自行車、電動車方便快捷成為不少學生出行的交通工具,但“會騎”不一定就“能騎”,稍不注意,安全隱患也會隨之增加。今天,記者獲悉,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已審結一起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車引發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看看后果如何。

          一天晚上,15歲的小琪(化名)騎電動自行車行駛至伏牛路隴海路口附近時,與正在經過斑馬線的韓女士相撞,小琪和韓女士均受傷,車輛受損。經醫院診斷,韓女士為閉合性顱腦損傷重型、枕骨骨折、急性呼吸衰竭、雙肺挫傷、左側第8根肋骨骨折。經交警部門認定,此次事故韓女士無責任,小琪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雙方因賠償問題協商無果,韓女士將小琪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康復費、醫療器材費等損失共計18萬余元。因小琪為未成年人,其父母張某、王某作為監護人被列為共同被告。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根據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法院認定小琪負事故全部責任。由于小琪系未成年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法律規定,該賠償責任應由其監護人張某、王某承擔。根據雙方的訴辯意見及提供的證據,法院對韓女士主張的各項損失金額認定為180024.7元。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張某、王某賠償原告韓大媽醫療費、輔助器具費、護理耗材費等共計180024.7元。

          說法: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對駕駛電動自行車、自行車的年齡作了限制規定,即駕駛自行車必須年滿12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未成年人出行時,應選擇安全且與自身年齡相匹配的交通工具。家長作為監護人,一定要切實履行好監護責任,把好安全第一道關。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穆童

          分享到: 編輯:周愛巧 統籌:楊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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