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弓在很多人眼里只是個玩具,可威力卻不容小覷,尤其是小朋友玩彈弓,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安全事故。那么,未成年人之間發生了人身傷害事故,被告一方都應該承擔哪些費用呢?
今天,一起來看鞏義市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例。
案情始末——
2023年1月,5歲的小豪和小林在小區院內玩耍,小豪玩彈弓時不慎打在小林的眼部,致使其住院治療7天。小豪的父母知道孩子闖了禍,承擔了小林的住院治療費用。對后續治療費及各項損失,小豪父母認為自己已經履行了賠償義務,小林的父母也應該對孩子的受傷承擔責任,最終雙方協商未果,引起訴訟。
經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被告當庭賠償原告各項損失等共計9000元。
說法:
公民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不可侵犯
公民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不可侵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任何損害公民身體健康的行為都要承擔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侵權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
本案中,被告用彈弓弄傷原告眼睛的行為屬于侵權行為,被告年僅5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侵權責任應當由其監護人進行承擔。同時,原告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原告的父母應當盡到監護職責,原告受到傷害其監護人也應當承擔一部分責任。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張夢卓